违法发放贷款罪

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

  一、罪与非罪的界限

 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:

  1、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。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,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,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,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2、贷款数额是否巨大。如果数额不属巨大,则不能构成本罪。

  3、是否造成重大损失。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,不能以本罪论处。

  二、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

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,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,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:

  1、侵犯的客体不同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;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。

  2、客观方面表现不同。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,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;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,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,也可能是人身伤亡,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。

  3、主体要件不同。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;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,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。

  4、主观方面不同。本罪在主观上既可由过失也可由故意构成,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。

  三、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

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:

  1、侵害的客体不同,前者侵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,后者侵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,犯罪对象都是贷款;

  2、客观方面不同,前者属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,后者只是结果犯;

  3、主体不同,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,后者只能是自然人;

  4、主观方面不同,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,无目的的要求,后者只能是故意,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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