军人违反职责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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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(刑九死刑罪名取消)
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(刑法第426条),是指军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,阻挠军队指挥人员、值班人员、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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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
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,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,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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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传、假传军令罪
拒传军令罪,是指军人在战时明知是与作战有关的命令、指示等而故意拒绝传递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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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离、玩忽军事职守罪
擅离、玩忽军事职守罪(刑法第425条),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、值勤人员,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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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
战时残害居民、掠夺居民财物罪,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,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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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
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(第427条),是指滥用职权,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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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令作战消极罪
违令作战消极罪(刑法第428条),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,临阵畏缩,作战消极,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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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
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(刑法第429条),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,能救援而不救援,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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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
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(刑法第431条第1款),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,利用职务之便或以非法手段,非法获取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况、文件、资料和实物等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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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
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,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,过失泄露军事秘密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