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仲裁委员会 更新时间:2023-12-11 22:47:54 手机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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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长:宋魏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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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仲裁委员会许可证授予时间
许可证授予时间:1995年08月23日
深圳仲裁委员会附近的法院
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

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前身为高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,成立于1956年6月,1961年4月更名为肇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,1988年7月更名为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。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接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,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,对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仁化县人民法院

1950年11月10日,仁化县成立人民法庭,同年12月17日,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字第1054号文批准,成立仁化县人民法院,隶属广东省人民法院北江分院管辖,院址设在县人民政府内。1982年8月迁至县城建设路45号办公。2011年迁至县城丹霞大道138号办公。

金湾区人民法院

金湾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组建,2002年4月8日成立,地址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金陵大厦,下辖三灶、南水、平沙、红旗4个镇以及高栏港经济开发区、珠海国家高新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和航空产业园3大经济功能区,辖区海陆面积1600平方公里,其中陆地面积447.6平方公里,海域面积1000多平方公里。2008年末,全区总人口24.03万,其中户籍人口13.07万。金湾区人民法院现有内设机构15个,包括立案、刑事、民一、民二、行政、审监庭和执行局、政工科、办公室、司法警察大队、机关事务管理中心、纪检组、监察室、书记员管理办公室、研究室,成立了党总支部、工会、团支部和妇委会。现有在编干警70人。

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

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10个基层人民法院,其内部的审判机构和相应的业务管辖范围分别为:立案庭,是立案的专门机构,负责对本院受理的各种案件分别进行审查立案、审限流程管理、处理司法救助事宜、处理来信来访、审理程序性案件以及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商事、行政、刑事裁判之申诉、抗诉进行复查。

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

珠海中院下辖香洲区法院、斗门区法院和金湾区法院;内设立案第一庭、立案第二庭、刑事审判庭、民事审判第一庭、民事审判民二庭、民事审判民三庭、民事审判民四庭、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、行政审判庭、审判监督庭、执行局、政治处、监察室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、办公室、司法行政装备科、研究室、宣传科、司法警察支队等19个内设机构。建院初期,珠海中院受案数量不多,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,案件数量逐年增加,特别是进入90年代后,收结案以10%左右的增长率攀升,法官人均办案数名列全国前茅。建院以来,成功地审判了一批国内最早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和影响广泛的大案、要案,创造了鲜活的司法经验。

蕉岭县人民法院

蕉岭县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7月25日,现在法院办公大楼于2001年峻工启用,办公面积4950平方米。我院机关现有内设机构有政工科、监察室、办公室、司法行政科、研究室、审管办、刑庭、民一庭、民二庭、行政庭、立案庭、执行局、执行一庭、执行二庭等14个机构,直属机构有司法警察大队,派出机构有新铺、蓝坊人民法庭2个,全部为副科级建制,内设股级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。全院编制共63人,现有干警56人,党员有48人。法院党组有7人,有审判资格的干警37人,书记员12人,法警7人。全院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有51人,占91.1%。法院立案审判大楼于2004年投入使用,办公面积约1634平方米,内设有立案大厅、信访室、4个审判庭。新铺、蓝坊两个法庭新办公大楼于2006年9月竣工启用。新铺人民法庭,办公面积约842平方米、管辖1个镇。

深圳仲裁委员会附近的司法局
珠海市司法局

根据《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〉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珠字〔2009〕9号),设立珠海市司法局,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。 珠海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有: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制订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。 (二)负责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,指导、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,指导、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。 (三)负责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常识普及工作,参与指导依法治市工作。 (四)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佛山市司法局

佛山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党建工作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党的组织建设、队伍建设、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;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;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人事、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;办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和调配工作;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;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;组织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;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。

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

惠阳区司法局是惠阳区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,主要职能是: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,管理、指导全区律师、公证工作,指导、协调人民调解、安置帮教工作,组织、协调全区法律援助、“12348”法律服务工作。 建国初期,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规定,设立中央司法部和省、市司法厅、局。1959年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,其主管的工作交由人民法院管理。1979年,中央决定恢复各级司法行政机构。惠阳县司法局1981年2月经县政府批准(惠府发<1981>19号文)设立,内设科室有办公室、基层股和宣教股。 1984年,增设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2个业务部门。

萝岗区司法局

1.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、政策,制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 2. 指导、管理街道司法所的工作。 3. 指导、管理、监督区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工作,指导、管理、监督各 街镇法律服务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;管理区“12348”法律服务工作。 4. 指导、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。 5. 具体组织指导对区内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。 6. 指导、管理区内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。 7. 管理、监督和指导区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。 8. 参与依法治区和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 9. 管理、指导和监督区内的公职律师机构和公职律师活动。

海珠区司法局

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成立于1981年,是海珠区人民政府属下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政法机关。主要职能有: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、刑事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、普法宣传、公证律师管理、法律援助、公证服务、为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

平远县司法局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法规;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、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。 (二)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律师、企事业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,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。 (三)管理、监督、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。 (四)指导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及人民调解工作,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。 (五)负责法律宣传、普及法律常识及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,承担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日常工作。